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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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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不仅包括直接混淆,还包括间接混淆。直接混淆又被称为来源混淆,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了混淆,即他们必须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设计者、制造者、挑选者或供应者发生了混淆。换句话说,这种传统的来源混淆与这种情形有关:消费者以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事实上它们来源于另一个不同的经营者。如果消费者看到申请的商标标识,仅仅会“联想”到在先商标,而不会将两者的来源发生混淆,是不能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欧盟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公众由于两个商标的符号内容相似而产生联想,那么仅仅这种联想本身是不足以得出具有了《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1款所谓的混淆可能性。
间接混淆又被称为联系的可能性,即消费者不会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但可能误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间接混淆已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认可,并已在美国和欧盟商标立法中得到明确的肯定。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注释》第204条解释中明确说道:“如果商标、厂商名称或任何其他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联想到某一商业性来源或产地,任何对该来源或产地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通常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混淆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对商业性来源或产地的混淆,还应包括可表明业务联系的任何事物,比如在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的两个使用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对附属关系造成混淆)。此外,在某些情形中,消费者虽然并未假定产品或服务出自同一来源,但由其相似特点仍料想该商标用于该具体产品或服务已取得另企业的同意(对赞助关系造成混淆)。”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a)民事诉讼。(1)任何在商业上使用任何文字、词组、姓名、符号或图形及其组合,或使用任何虚假的来源标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描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陈述,于商品、服务或商品容器上的人,只要:(A)可能造成他/她与他人之间存在从属、联系或联合关系,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来源于他人或获得他人支持或赞助的混淆可能性、误解或者欺骗;或者…”美国《兰哈姆法》将混淆可能性从来源混淆扩大到赞助混淆,源于1962年《商标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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