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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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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注册商标争议,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是商标实务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争议。
商标争议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在此次《商标法》修订之前,商标争议时限仅为年。当事人尚未发现,法定争议期就过去了。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一个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有某种程度的近似,那么经过五年的使用,应该取得了显著特征。在先注册人如果已超过五年都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视为放弃救济权,已默认与其近似的在后注册商标可以与之并存前不会带来混淆。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争议的当事人,仅限于商标注册人。他人无权提起商标争议。商标争议理由可以只涉及一部分注册内容。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内容的,且理由成立的,该部分内容子以撒销。
被争议商标,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如下:
1.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及证据材料。
2.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送达被争议人,并限期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可以召开案件调查听证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争议双方商标的注册日期的先后与申请日期的先后不一致时,如无其他理由,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应依据申请日期,而不是注册日期。商标注册日期之所以不应作为判定权利归属的依据,是因为在商标审查注册程序中,有的商标注册经过驳回复审,或者经过异议等程序,有可能使在先申请商标的注册日期,反倒晚于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日期。因此,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给争议双方中的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充分研究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撒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不起诉或者起诉逾期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裁定或判决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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