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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搜索商标纠纷现有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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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
商标法虽然在2013年作出修改,但着眼的仍然是传统商标侵权问题,对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并未涉及。因此,用现有商标法来解决此类问题可能束手无策。此外,在传统混淆理论的指引下,商标侵权认定在新环境下相对受限,面对着越来越多的纠纷,难以从商标法中得到可靠的解决方案。
从某种程度来说,关键词推广能否认定为广告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我国广告法认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广告。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关键词推广本质只是信息检索,属于技术支持,无法纳入广告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尽管形式上可能不太符合广告,但其发挥着广告推广宣传的作用。因此,从广告法也难以得到较为科学的答案。
(二)完善相关规定的建议
从商标法角度出发,仍然是较好的选择,因为关键词搜索既然引起商标纠纷问题,通过商标法解决使得法律体系相对完整。按照上文的逻辑,首先应该合理界定涉及到商标问题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义务,对注意义务进一步细化,避免用语含糊,导致实践可操作性不强。有了义务,再规定责任就显得顺理成章,将提供商的责任规定为间接侵权责任较为合理。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引导混淆理论的发展,使之不断完善。
若要保持现有商标法体系的完整性,也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外延的广阔性,通过此种方法解决该问题。总之,在面对关键词搜索中商标纠纷问题要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供参考,以此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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