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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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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为适应各国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法国、德国、比利时等10个主要欧洲工业国发起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奠定了商标国际保护的基石。10年后的1893年,又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巴黎公约》是国际保护的实质性标准,《马德里协定》则是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性规定。
此后直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缔结Trips协议的一百多年间,各区域性的商标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首先表现为1971年统一的比荷卢商标局的建立。1996年1月1日,比荷卢于1992年修改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生效,该法明确将“联想的可能”作为侵权认定的标准。
为了加快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进程,1988年12月21日,欧共体通过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根据该指令的要求,法国、英国、德国等成员国分别于1991年、1994年制定了新的商标法。1995年3月15日,欧共体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生效,依据该条例规定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可以同时在各成员国生效。
在北美,为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协定的宗旨之一便是保护知识产权。
在拉美,为统一工业产权制度,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智利等国于1974年5月在哥伦比亚签订了《卡塔赫那协定》。但该协定的影响不大,到1985年止,只有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三个国家批准参加了该协定。
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上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Trips协议,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影响力最广、保护范围最广、最具权威的一个国际公约。其中有关商标的规定,可以说集合了该领域百年发展的重要成果,并提出了新的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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