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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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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这是我国第一次和外国政府签订的相互保护、防止假冒贸易牌号的条文。1903年清政府与日本和美国也签订了类似的条文。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商标法规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法规是在外国列强的压力下颁布的,实际上,依据该章程的注册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仅在天津、上海两海关受理商标挂号,报商部备案。
1913年,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主管商标工作。1923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完整的《商标法》。1923年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12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全国注册局,专门办理商标注册等事项。1928年又将商标注册划归工商部管理。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5年修订过一次,但在动荡不安、内忧外患的旧中国,商标工作并未有多大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上新的篇章。为保护工商业者的商标专用权,195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规。与之相应,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部法规特别强调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规定对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1963年,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这是一部具有深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规,它将商标视为国家对商品质量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基本上没有涉及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中断,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商标管理人员也被疏散,商标资料严重受损。
改革开放后,商标工作开始逐步恢复。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商标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的商标活动有法可依,商标管理逐步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该法虽强调保护商标专用权,但却首先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私权利的保护,“反映了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双重需要”。
1982年《商标法》迄今为止共经过了三次修改。1993年2月22日,为争取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和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规定,加大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001年10月27日,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使我国的商标立法达到Trips协议所要求的水平。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改,但《商标法》仍有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注册商标,加大了对侵犯商标权的处罚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的商标立法及修改都是在外力因素下促成的,而此次修改则是中国自主自发进行的修改。
改革开放后,中国也在努力成为世界大家庭的一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国内商标立法的同时,也逐步做到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1980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这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专门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约。1994年,中国正式成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联盟成员国。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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