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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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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某一商标的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其商标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除外)。
申请在先原则是与使用在先原则相对的。有些国家对于商标权的保护采用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例如,列支敦士登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可要求撒销他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这些国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法律上只起到声明的作用,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确定商标的归属,对注册在先的人不利,容易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发生争议后要证明谁是商标的先使用人难度也很大。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我国也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
为了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绝对性我国商标法还辅之以“使用在先”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新《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但使用在先仅适用于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并无普遍的效力。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由商标使用者自行决定,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这是自愿注册的原则。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自称是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他人将未注册商标注册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在我国绝大部分商品的商标是否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故我国的商标注册是以自愿注册为主的。但这一原则并不绝对,对少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我国目前规定,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于必须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就销售生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三、单一性原则
在商标注册中,一份注册申请只能申请一件商标。我国商标法还一直要求同一商标只限于同一类商品,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分别提出申请。我国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不再要求“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我国的商标法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马德里协定》),目前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国际注册,而国内的注册申请还是要求按照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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