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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图样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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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必须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对于颜色的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据此规定,色彩可以成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须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这些要素的组合相结合,不能独立地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这是各国商标法共同的规定。香港地区的《商标条例》将商标注册簿分为A部和B部,主要记载商标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等。B部注册商标的识别性程度要低于A部,但仍要具有基本的识别性。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在A簿注册的商标注册后七年被视为确定无疑的商标;在B簿注册的商标则不具有这种效力。(2)在禁止权方面,由于A部识别性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大;而B部识别性低,相对于A部其保护范围小。
美国学者认为,显著性的要求有两个含义,第一,它可使商标的最先使用者阻止后来者使用类似或没有与其显著不同特征的商标;第二,可以阻止对市场常用或描绘性词语的垄断,类似于阻止对商标所有权在全部商业领域的垄断。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其基本要求是不能混同于商品的名称,也不能等同于商品本身的性质,并且要便于识别。商标可以也必然要适合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特性,传达商品信息,描述商品特点,但不能直接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直接叙述该商品的内在性质决定的商品种类、外形、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产地、生产时间等。
有学者认为,商标“区别之方法,应就商标个别之具体外观、颜色、形态,以及交易观念等予以判断,其不合此要件者,即为不特别显著之商标”。他认为以下商标为不特别显著之商标:(1)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商品本身习惯上通用之名称、产地、品质形状、功用者;(2)习惯上通用之标章;(3)他人使用在先之合法商标。
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取得商标注册呢?根据《TRP》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成员也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可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因此,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果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建立了很高的商业信誉足以起到识别同类商品的作用,即意味着具有了显著性,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故此《商标法》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是新《商标法》增加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也称“其他在先权利”,即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拥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权利。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商号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权、商品化权、域名权等。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必须恪守这一规则,否则不能取得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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