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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名商标注册实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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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认定《美国法典》第1052条(即《兰哈姆法》第2条)第(e)款第(2)项规定的“在用于申请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的商品上时,该商标主要是对该商品地理来源的描述,《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2002年6月修订版)第1210.01条(a)款规定了三步检测法:(1)商标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2)购买者将倾向于认为存在商品与产地或服务与产品的联系,例如,认为标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该地;以及(3)商标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该商标就不可以获得保护,除非商标所有人已经使它获得了第二含义。
美国有学者根据《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第1210.01条(a)款规定的三步检测法,为 APPALACHIANLOGSTRUCTURES商标案翻供。认为仅仅是商标中包含了地理名称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导致根据第1052条第(e)款第(2)项规定而驳回,它最多只是表面上满足了三步检测法的第一要件第一要件询问的是商标的主要含义是否具有地理名称属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包含了地名的组合商标的主要含义都具有地理名称属性。
如果仅仅将“ American”作为使用于鞋类的商标,说它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将American girl”作为商标使用于鞋类,仍然认为它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则就有问题。同样的道理,在“ APPALACHI-AN”后增加了“ LOG STRUCTURES”,仍然认为该商标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三步检测法的第二要件关注的是商品或服务与产地是否存在联系。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定存在着商品与产地或服务与产品的联系“在该词汇的主要含义是地理名称,或者该地理位置既不模糊也不偏僻,商品与产地之间存在联系,通常可以从申请者自己的商品来自该商标中所说的地方这一事实推定。”三步检测法的第三要件要求的是询问商标是否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这是判断是否具有描述性的最关键要件。
欧盟法院在1999年的 Windsurfing案判决中,对《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有关地名商标的注册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正如前文一再重复的,该案也成为欧盟法院提出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排除描述性商标注册的重要判例。Chi-emcee是德国南部巴伐利亚地区最大的湖泊,面积80平方公里它是一个著名的旅游胜地。
Chiemsee周围的区域被称为“Chi-emcee”,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Windsurfing Chiemsee productionund Vertriebs Gmbtt(以下简称为 WindsurfIng Chiemsee)位于Chiemsee沏岸边,销售运动服、运动鞋和其他运动器材,这些商品都贴上了“ Chiemsee”。在1992年至1994年期间,Windsurfing chiemsee在德国以不同书写形式申请了图形商标,其中有些使用了诸如“ Windsurfing-Chiemsee-- Active Wear”和hiemsee Jeans”的附加特征或文字。德国注册机关审查员认为“ Chiemsee”是一个标明地理来源的标识,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然而他们还是准许了各种以“ Chiemsee”文字书写体为主体,附加了其他特征的商标注册为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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