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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的可能性与商标标识近似程度有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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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商标异议指南》还特别强调“无关紧要的差别”必须作狭义的解释,否则将会模糊相同与近似之间的界限。在认定商标标识相同的具体判断规则方面,我国和欧盟存在较大差别。欧盟认为文字商标是由字母、数字等标识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只能以标准字体申请,而没有特别的图形要素或外形的要求,字母的大小写对判断文字商标相同无关紧要,但只要有一个字母不同就足以认定两个商标不同。例如,“ SEMCO”与“ Semco”相同。对于图形商标,欧盟的观点是:既然部分相同不能认定为商标标识相同,那么任何附加要素,不管它多么微不足道,都足以认定两者不相同;附加要素是否为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都无关紧要。特别是如果一个商标是文字商标,而另个商标是以下写体等特别书写方式,以至于该文字商标的整个外观变成了图形商标,或者另一个商标由标准字体构成并以特定图形或颜色为背景,或者另一个商标以颜色字母的标准字体表述,那么两个商标都不是相同商标。例如,“ EPOCA”与“Epoca”不同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例如,“ Susanna”与“ SUSANNA”相同。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从欧盟和我国对相同商标标识的认定规则可以看出,欧盟的认定规则比我国严格很多,欧盟认为只有两者之间存在无关紧要的差别,以至于完全难以察觉,才可以认定商标相同,而我国则认为即使存在细微差别,只要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就可以认定为相同。另外,欧盟将非标准字体的文字商标作为图形商标对待,而我国则将手写体文字仍然作为文字商标看待。如果用欧盟的标准来看我国《商标审査标准》中相同文字商标的例子,则都应当判定为不相同。
笔者认为,欧盟对商标标识相同的认定标准值得我国借鉴,因为如果将这种标准规定得过于宽松,将会抹杀相同标识与近似标识之间的界限。另外,如果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一般来说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将商标标识相同的标准放得过松,将会使一些不应被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作为商标侵权看待,将过于偏向商标权人利益,从而可能阻碍公平竞争。如果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那些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标识作为近似商标看待,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获得救济,这样将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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