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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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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2)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的健全过程与近代商标自身发展两者之间应该是一个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作用关系。对近代商标法规和注册体系的系统性梳理,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法律条款可以明晰当时对图案设计的一些硬性要求。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对不同时期法规的比较,梳理出当时人们对商标认识上的渐次进展。这是一个逐步深入的思维过程,在商标法中主要体现于条文的渐次细化和内容的日趋详尽。下表将不同时期条款中的商标界定的主要内容列出,并在后文做逐一比较,分析20世纪初期人们对商标的认识过程。
上表所列为20世纪中国历届政府颁布的商标法案,时间跨度近一百年。鉴于本书研究内容,笔者将关注点主要放在与商标定义和图形设计相关的各项条款中,尤其是法案的第一条——对商标做了简略扼要的概述和定义。从所列条文可以看出,较之其他此项变化最大,几乎每部法案对此都有不尽相同的论述。这些细微变化展示出国人对商标逐渐深入、细化的认知过程。
颁布年代较早的是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其商标定义为:“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左旭初,2001)该条例论述了商标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图形、文字和记号,以及可以被接受的组合形式(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同时还对所选图形做了进一步强调,即为“特别显著”之符号。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当时国人对商标的理解更偏重于图形符号的表现形式以及商标图案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属性—易识别性,至于审美特征、信息传达等其他功能则并未提及。至1906年颁布的《各国会议中国商标章程》条款中,对商标图形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说明,“凡商标须以显著、易识之式样,字母语言、图章及货品、盛器之形状,与别号以及他项显著之记号,获取以上所载之记号等,相兼并用均无不可。……若以货品之出处及地名联缀于店名、字号者,亦照此办理。”(左旭初,2001)2从涉及内容来看,大部分条款均是以在华外商为服务对象,特别是对商标内容的一系列规定,并不适用于国有品牌——例如,文中提及的字母、图章(纹章)便是典型的洋商标符号。可以说,这是半殖民地时期,各国列强之于中国经济体制的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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