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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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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元年(1736年),苏松府长洲县布商黄友龙假冒同行布匹牌号,经官府审定:“嗣后,各守字号、图记、招牌、店名,不得假窃混冒。如敢故违许即鸣官详究”,严重者将被“勒石永禁”(“勒石永禁”,即将此案的判决结果刻在石碑上以此告知其他布商不得仿冒别人商标)(左旭初,2001)0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商业性标记的理解还比较混乱包括多种形式(字号.图记、招牌、店名);同时亦可看出,此时无论商家、官府都已有了较为明确的商号保护意识。清光绪五年(1825年江南棉布生意的日渐兴隆,以及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假冒名牌字号现象日趋频繁、猖獗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再度发生,同时也为了整饬行业秩序,维护同行间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上海绮藻堂布业公会制定了“牌谱”。
“牌谱”又称“牌律”,全谱共分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入所章程”,主要内容为入所牌号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布牌、商号名称、业主住址姓名及布牌登记格式;第二章为“营业牌号”;第三章为“布牌注册”;第四章为“布牌纳费”;第五章为“号牌权利”;第六章为“冒牌罚则”。(左旭初,2001)新创业者须及时登记牌号,以备后人查阅。同时规定商号名称字音不能相同,或有音、同相似之弊。“牌谱”形同后来的《商标公报》,其作用在于将各家商号统一登记在册,便于行会对商号及各种商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可视为商标注册制度的前身。但是,此种“牌律”仅在布匹行业内部运行,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同时也未通过严格的执法条款予以限制。
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在外商企业的强制要求下,清政府始设南、北洋通商大臣,兼管国家沿海通商事务并代管商标工作。这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商标管理机构。此后,清政府迫于列强的一再催促,先后颁布了《商牌挂号章程》(共十三条,1904年2月2日)、《商牌挂号章程》(修订稿,共十四条,1904年)、商务部修改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共十二条,1904年3月25日)等一系列条款。从内容来看,这些法案均是为外商服务,有利于外国企业在华利益的不平等条款,特别是在商标的分类上,带有明显对华商歧视的意味。例如,《商牌挂号章程》第二条记载:“挂号之标牌,应分二项。一系已在外国按照该国例章挂号之标牌,作为洋牌。系在中国使用,尚未在外国挂号之标牌,作为华牌。”(左旭初,2001)这里仅标明了对外商标志的两种认定情况,而对国人注册商标只字未提。在华商企业的一致抗争下,清政府又再次颁布了经商务部修改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其间加入了“华”牌,同时又对三种商标概念进行了详细区分,具体如下所示:“一、洋牌:为外国商人已在该国通用之牌。二、专牌:为外国商人,在该国本无此牌,而仅在中国贸易及制造之用。三、华牌:中国商人呈请商牌,准用全国者。”(左旭初,2001)根据以上分类,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华牌、专牌,以及少数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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