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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类似商品与关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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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啄木鸟与商评委和七好公司商标纠纷案
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商评委审查意见
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北京高级法院审查意见
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最高法审查意见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联商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把关联商品”界定为:《区分表》中非类似但实际使用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如果商品的功能用途类似,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则在《区分表》中通常隶属相同的类似群;如果商品功能用途不类似,但互补,使用上关联,例如“钢笔”与“墨水”,“餐饮服务”与“酒饮料”,则属于“关联商品”或者“关联商品与服务”,在《区分表》中通常隶属不同的类似群。不同商品之间是否关联,只是经验事实,没有独立的规范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关联商品(服务)应当“置于类似商品框架下进行审查判断,只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法律上即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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