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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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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啄木鸟与商评委和七好公司商标纠纷案
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商评委审查意见
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北京高级法院审查意见
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最高法审查意见
我国商标局所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主要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通称《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目前,《尼斯分类》第十版2012文本修订,已经由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尼斯分类》主要考虑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为此,商品物理属性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制成品,其原则上按商品功能、主要用途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则采用辅助的分类标准,比如根据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对于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则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到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对于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组成原料进行分类。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认定“类似商品”所应具有的法律效力是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应区分商标申请审查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程序。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是单方程序,信息来源受到限制,要求所采法律标准客观性、一致性和易于操作性,才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效率可见,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区分表》为准进行类似商品划分,审查管理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注册审查的内在规律。另一方面,商标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等是双方程序,信息更为全面,涉及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应当注重个案实际情况,尤其后续的诉讼更强调司法个案救济。为此,在这些程序中,判断商品类似关系就不应机械、简单地以《区分表》为准,而应当依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可以在个案中突破《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商标申请审查程序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实现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个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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