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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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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起源于古代君主及其代表颁授的有关特权。如著作权观念的初始状态与欧洲国家一样,以官府为出版商提供行政保护措施为特点,官府保护的权利主体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保护的权利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而只是出版权、复制权。这种只保护出版商利益而忽视作品原创者利益的不正常现象持续了9个世纪,它与中国古代重“刑”、重“律”而忽视“权利”的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作为法律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并未起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
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之一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他提议在专利保护期上有所区别,“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1882年,光绪皇帝批准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可享有10年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钦赐”专利。1898年,在有名的“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但它并未付诸实施。商标和版权在我国的起源则远远早于专利。宋代用于“功夫针”上的“白兔标识”是典型的商标,并与提供商品的“刘家铺子”(商号)分别存在。1904年清政府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版权涉及的雕版印刷术的采用,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隋朝。清朝末期,先后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
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行了《著作权法》;1944年,国民党政府第一部专利法颁布,1949年实施;1923年北洋政府根据清政府的立法制定了《商标法》,并颁布了其实施细则;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1932年颁布了其实施细则。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迅速改变我国科技、文化等方面落后的状况,除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对发展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规、条例。在商标和专利方面,如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著作方面,如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出版工作的决议》;同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1952年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等。这些单行法规和条例,草创了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1957年以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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