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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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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所以必须慎重。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对撒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商标局撒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撒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所谓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撒销的决定依法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标法律对商标复审作出规定,有利于商标审查、管理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是商标复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撒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日或者收文前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结束复审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所谓对撒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商标法》作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同法当局的审查。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可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因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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