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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当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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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当,是指与《商标法》的规定相冲突,缺乏正当性的注册商标。商标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撒销该商标的注册。由于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注册不当商标一经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新修改的《商标法》将有关商标注册不当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正式列入了法律条文,为商标注册不当的认定和解决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商标注册不当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违反商标禁用规定注册的;二是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三是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注册。
1.违反禁用条款的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在上述法条中一共列举了十三类禁用标志。注册申请的商标符合其中任何一条的,都应予以驳回。如果被核准注册的,即构成了注册不当,应当予以撤销。这十三类禁用标志也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撒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下列几种情形,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注册不当行为: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商标法规的有关条件,商标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自然人,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的,均属虚构、隐瞒事实真相。
在商标驳回复审过程中,个别申请人为获得初步审定,撞自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冲突的商品删除,或者擅自修改商标图样。此种行为即属伪造申请文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用药品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绐的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新药证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其他证明文件等。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伪造上述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即属伪造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行为。
在商标权确定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者注册得以维持的商标的表现形式是难以一一例举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从本质上来看,这类注册不当商标都是在商标确权过程中,以非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府上述两类注册不当商标提起撤销的期限的下限没有时间限制。对上述两类注册不当商标提起撤销的上限的计算,一般应以第一次惨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即1988年1月13日为界定日。也就是说被申请撒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当初的注册申请日应为1988年1月13日之后。
3.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注册不当商标。
(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不当商标。
复制是指与驰名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模仿是指与驰名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译是指与驰名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根据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与否,对其在商标注册方面的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区别。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与其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以视情况扩大到某些与其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注册不当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在从事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委托的业务或者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对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权益本应善尽保护之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必须依法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
(3)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易误导公众的注册不当商桥。
地理标志,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由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使得该地区的商品具有某种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又不是来源于当地,就极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商标法》禁止用容易误导消费者与产地发生联系的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即属于注册不当商标。例如“杨柳青”为中国民间年画著名原产地,若非“杨柳青”地方的人将其作为图画、书籍商品上或者在出版服务项目上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即构成注册不当。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本次法律修改之前注册的这种商标,凡善意取得的仍继续有效,一般不视为注册不当商标。
(4)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不当商标。
此处所指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及姓名权、著作权、厂商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等其他民事权利。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指在中国专利局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
自然人的肖像权均属本人所有,若想用自然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均需获得本人的书面认可。如未获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而将其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
姓名权与肖像权类似,在商标注册方面一般应着重考虑作为商标的姓名的社会影响度或注册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作为姓名的词语本身是否是常用的有其他含义的词汇,当事人双方姓名相同等因素而进行个案评审。这主要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普通人的姓名商业价值不大,重名率也较高,在商标领域均予以保护难度较大。
依据《商标法》保护的著作权,一般是指著作权人独创的名称、概念、图案等特殊的表现形式。例如动画片中的人物、图画等。
商标注册审查中保护的厂商字号权一般是指具有独创性并为公众熟知的厂商字号,而不是普通的厂商字号。
需要说明的是,如仅以商标注册在先为由,对其他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提起注册不当撤销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子支持。上述商标纠纷应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者争议程序解决。
(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不当商标。
有些商标虽不是公众熟知的商标,但具有独创性,又有一定的使用历史或一定的使用范围,所有人为宣传该商桥投入了许多广告费用,但未能及时进行注删,被同行业或同地域的他人抢先注册,这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在实践中还有其他些表现形式,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评审。如,违反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注册的以及违反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取得注册的等等。
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亦属注册不当商标。转让不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二是转让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常见的转让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是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伪造申请文件。例如,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受让人如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甚至其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或者伪造、涂改了有关证明文件而获准转让的注册商标,即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还有,按照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如仅转让部分商标,就会有两个以上的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一来,商标就丧失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势必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发生误认误购现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有些商标包含有地理标志性,易使人联想到产地。当处于他地的受让人受让该类商标之后,就会出现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情况,从而误导公众。此类商标也会构成转让注册不当。
总之,对于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或者注册商标转让后会产生误认、混淆或不良影响的等转让注册不当商标,有关人士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转让注册不当,以撤销其转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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