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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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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行政复议是案件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商标确权事宜除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由于《商标法》中并未对商标确权以外的商标案件的行政复议问题做具体规定,因此,在商标案件中,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因此,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即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商标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赉令限期改正、没收或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蔡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没收或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查封(包括责令封存)、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商标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决定的15日内或者以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审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囗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商标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经其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该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对于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认为有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3.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撒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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