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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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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充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同原《商标法》第四十条相比,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准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且与《刑法》的规定在立法用语上保持一致,从而避免了理解和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歧义。第必须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第二,与商标注册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第三,使用相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凡满足这三条的,同时在情节上、数量上符合该罪立案标准的,商标注册人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工商行政管理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或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具体的刑事责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贲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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