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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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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商号、商标的一体化保护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方面的立法疏漏,因此,相关的侵权行为难以加以认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商号、商标的一体化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都已经将商号权明确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对其予以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尽管没有明确列举知识产权的范围,但肯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所列举的保护对象。我国已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必须认可和接受该公约的内容。因此,我国必须按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号权定性为知识产权,实现商标与商号一体化保护。笔者认为将商号权定性为知识产权将有利于解决其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且符合商号本身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相结合的权利其地域性、专有性、财产性等特性具备一般知识产权的特性。针对我国目前对商号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而商标法律制度则比较健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保护商事主体可以利用我国目前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商号权,从而减少单独为商号保护立法的成本。
2.改革商标与商号行政机关管理体制
改革现有商标与商号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联网检索体系。加快实行商号与商标注册的联机检索制度,改变现有的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应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异议程序和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商标或商号取得注册或登记。
我国法律应对知名商号予以特殊的保护。应与驰名商标一样在全国范围内予以保护其商号,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在企业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审查所登记的商号是否和知名商号相冲突。
3.制定区际冲突法,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影响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国情,知识产权独特的地域性,加之各个法域之间缺乏统一的商号登记、商标注册法规,再结合导致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区际立法,实现不同法域之间商标与商号获得权利的核准机制和权利范围在地域上的同一性,从而避免不同法域的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具体而言,由各个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是可行不可取的,取这种方法会导致各法域区际冲突法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可取不可行的,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无权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因此,在短期内我们只能通过利用冲突法上的有关规则作为过渡,从而解决不同法域之间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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