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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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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德里议定书》的形成
虽然《马德里协定》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其签订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其缔约方并不是很多,一些重要的贸易国(如美国、日本、英国)以及北欧国家因《马德里协定》条款与国内法的衔接比较困难而没有加入,使得《马德里协定》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联合国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为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组织在《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美、日英等国之间开始了紧张的协调,为这些国家加入协定作了不少工作。不过即便如此,美、日英等国仍表示无意加入该协定,除非该协定作出对其有利的修改。然而对于修改协定,协定的缔约方并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另外制定一个与协定并行而且协定成员和非成员都能接受的条约。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的结果,《马德里议定书》出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美、日英等国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能够参加到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来。《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使得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更加公平科学、便捷,更加有利于保护商标注册当事人的权益,也更加有利于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独立审查并协调一致工作。
(二)《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新的改进措施引入到马德里体系中来,以弥补《马德里协定》当中的一些缺陷,并因此吸引一些新的成员加入。两个条约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1.申请基础不同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申请来进行国际注册申请,而依据《马德里协定》,只有在原属局注册了的商标才可以进行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放宽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规定申请人不仅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原属国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注册申请为依据,向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这对于像我国这样进行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的国家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这一要求基础申请的规定不仅为注册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时间,避免因为国内注册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而影响国际注册的进程,而且使得申请人可以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有助于申请人商品早日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2.驳回期限不同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各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延长到18个月,而依据《马德里协定》,驳回期限只有12个月。
3.费用不同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各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单独规费,该规费可以高出《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
4.注册效力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保护,即采用普遍性原则。《马德里议定书》未采用普遍性原则,规定只有在申请人指定了要求保护的国家才能得到保护,原属国除外。
5.基础注册与国际注册关系不同
《马德里议定书》使得商标专用权的确立更加合理。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某一商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内因某种原因被撒销,其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即所谓的“中心攻击”原则。而《马德里议定书》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重要修改:某一商标的国内注册被撒销,其国际注册也会被撤销,但是,在该商标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将该商标注册转换为在有关被指定国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在有关被指定国的申请日。如果该商标原享有优先权日,则仍享有该商标的优先权日。根据这一程序,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被国内商标主管机关驳回或者撤销时,仍可继续在有关国家谋求注册商标权利保护,且不会丧失其商标较早的申请日期。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依据国际注册申请转换为国家(或地区)申请。举例来说在国际注册申请递交5年内,其国内的基础申请被驳回或宜布无效,在各指定国,该国际注册申请可以被转换为国家(或地区)申请,同时保留其国际注册日期或优先权。而在《马德里协定》当中,是没有这种可能性的。
6.语言不同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英语和法语,而依据《马德里协定》,只可以选择法语。和《马德里协定》相比《马德里议定书》增加了英语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马德里协定》规定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法语和英语之间进行选择,这给相关手续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这一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和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联盟,为国际注册提供了更广阔的适用空间。
7.审查期限不同
《马德里议定书》延长了商标国际注册审查期限。《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国际注册要求领土延伸时,有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1年,即被指定国的实际审查时间为12个月。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如有需要,有权将审查驳回期限延长到18个月。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标国际注册审查与某些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国内商标注册审查期限之间的矛盾。
8.有效期限不同
按照《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年,期满可以续展;按照《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马德里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加人《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有英国、瑞典挪威芬兰、中国西班牙丹麦、德国、古巴、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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