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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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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而中国公民个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享受所谓“超国民待遇”。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应该允许自然人享有。在我国所有的民事权利中,只有商标权不能由自然人拥有,这是极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法中非常少见。实践中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日渐增多,如广大农村的种植户、养殖户和城乡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地提出使用商标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这次修改《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明确了中国公民可以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原《商标法》对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问题(也就是商标权共有问题)未作规定,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原则上不允许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局对国内共同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都不予受理。但近些年来,两个以上主体要求申请共同注册或者共同享有同一商标的情况常常出现,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如航天总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分立后的两个公司要求注册使用同一商标;二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很少,许多国内公司生产的商品通过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共用一个商标出口,并创出了牌子,现在有许多公司自己也有了外贸进出口权,但仍然要求使用原出口商标出口自己的产品,因而提出了共同享有同一商标;三是有些私营公司或者企业,“老子”的公司与“儿子”的公司要求使用同一商标,或者有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继承人要求作为“老子”商标权的共有人等。从民法原理看,应当允许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同一商标权;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也都允许商标权共有;而且,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商标共有的国际注册申请,我国必须受理并予以注册,这又形成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因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规定,新《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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