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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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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具有一定商标管理性质的法律,既要赋予商标主管机关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障其履行管理职责,同时又要注意规范其行使权力的行为,健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度,对商标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还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体现权责一致原则。新《商标法》充实了这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商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为了加强监督,对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度作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增加了对商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迫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新《商标法》还对立法宗旨(第一条),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报事项和材料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事项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终局裁定改为可以进行诉讼后、有关程序规定的调整和补充(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商标管理部门提高商标注册申请审核和复审的效率(第三十五条),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更正(第三十六条),商标专用权转让的生效日期(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争议申请裁定的期限(第四十条),对涉嫌商标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四条)等问题作了补充和修改,还对原《商标法》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商标法》是一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商标法》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日益与国际规则接轨,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也从一个方面反映我国坚持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信心,因而,它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即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成员,面对日益显现的经济全球化和扑面而来知识经济,更需要我们以积极的姿态和规范的法律制度溶入世界贸易体系之中,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新《商标法》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扩大与国际社会的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工作者、商标管理和执法部门、司法机关都应该自觉学习、领会商标法,严格贯彻、执行商标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依法与商标违法行为做斗争,为实现我国商标领域的法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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