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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视角下知识产权概念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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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法学定义和起源发展、法律特点等基本问题作了简要介绍后,我们再来审视企业管理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看看究竟应该将企业的哪一些权利或资产,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之内。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组织的有效运转,为营利这个根本目的服务。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包括企业内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实务的普通员工,无不服从于企业的营利目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理解的角度和观察点,与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学者自然可以存在不同。学者们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基本理论和规律,以及在此理论和规律上建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抽象论述。而企业眼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多的是关注企业经营活动中自身所创造和取得的知识产权门类、保护制度和价值体现,以及如何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经营活动离不开企业资产。从财务角度看,企业资产可以简单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企业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某种权利,能够带来长期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信息、工艺等生产经营要素,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和字号、原产地名称、商誉、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乃至于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其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但厂商名称和字号、商誉、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一般并不被视为是知识产权的范围。
品牌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品牌对于企业经营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品牌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企业名称、商标、商誉、专用标识标志、广告等一系列具有区别竞争对手、塑造企业独特市场形象功能的无形资产所构成。现今全球化下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除了资金和技术创新能力之外,品牌的竞争显得尤为关键。西方跨国公司凭借其资本实力和品牌优势,在中国市场攻城略地就是明证。因此,有学者甚至主张,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这样的观点,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来说,颇具启发意义。目前法学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理论,对企业拥有的那些包含有部分知识产权特征的无形资产,并不适用。品牌问题,现主要作为市场营销学科下的课题在研究,法律对于品牌的关注,往往仅限于其中的商标部分。但品牌概念往往是作为一个独立概念提出来的,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企业并购案例中,诸如联想收购 IBM 个人电脑案、吉利并购沃尔沃案等,都是以“品牌资产”为标的的并购案,并购方不只是并购对方的品牌,连带还要并购这个品牌背后的市场营销网络和客户关系。这些事例说明品牌也是企业一项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类似品牌这样的不能归类于知识产权范畴的企业无形资产,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出现。
法国有学者将知识产权分为经营垄断权和顾客权利两类。经营垄断权以智力创造成果和区别标记为对象,包括文学艺术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技术秘密、商标、商业广告、商业名称、招牌等。顾客权利,即以顾客为营业资产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为顾客权或顾客名单权,简言之就是企业对其顾客群、顾客群信息、企业与其顾客群之间的互动关系等享有的利益。顾客权实质上体现的是顾客对企业的好感度和认同度,表现为顾客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依赖程度,这已经属于品牌的价值和功能范畴了。
基于品牌建设对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对与企业核心竞争力攸关的所有无形资产,都应纳入企业整体战略考量,适宜实行统一的管理。如果拘泥于现有知识产权理论的局限,企业品牌中蕴含的非知识产权因素,就会被划定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之外,或者出现知识产权和品牌资产管理的双轨制,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管理困扰。从实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除典型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之外,至少还可以把品牌管理涵盖进来,对这部分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从起源和发展演变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是根植于商品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及其规模的演进进程的,是商业竞争的伴生产物。知识产权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赋予了竞争功能,作为合法的垄断依据,为企业谋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因此,离开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竞争功能来认识其概念,难免失于偏颇。基于此种思考,从企业管理视角,我们尝试对知识产权概念作一扩张的解释。企业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智力创造成果或标志,以及能为自己市场竞争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信息等无形资产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个定义,着眼点放在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所有知识产权,只有将其放入市场竞争中去检验,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才是有用的知识产权。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智力创造成果,包括技术上的创新发明、具有显著特点的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的科学和文学艺术成果等,都因其独创性而具备与他人已有成果的显著区别,从而能为社会所识别,这就涵盖了发明创造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而具备显著识别性的标志,就是指商标、地理标志一类,也包括企业应用于商品上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范围内的部分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比如企业的商誉、客户关系等,甚至也可包括品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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