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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二审合一”审判模式实施的现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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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主体部分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民事权利,民事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较大比重,因此化解民事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以2015年为例,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3493件和119511件,其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109386件,占到全国案件数量的八成以上。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诸如缺乏自主判断能力、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多集中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因此,将民事案件划归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毫无争议,否则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难以实现。
就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而言,数量较之于民事案件相对较少。同样以2015年为例,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132件,与民事案件数量相差35倍。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以及针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所做出的涉及专利、商标确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在实践中,后者反映出来的问题较多,如维权程序层级过多、确权效率较低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依据现行知识产权体制,除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方式产生以外,专利权和商标权皆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权,否则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依据现行规定,确权申请人一旦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做出的驳回确权申请通知书,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予以维权,确权时间过长、维权成本过高一直为司法实践所诟病。如果出现确权诉讼,根据属地原则,此类行政案件②全部归集于北京法院(现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突出特点。根据201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报告,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5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595件,其中商标及专利行政案件占总收案数的75.3%,其中又以商标行政案件为主,占行政案件总数的83%以上。因此,既然北京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首选之地,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行政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实属意料之中。
(二)“二审合一”审判模式符合现阶段我国审判组织机构设置方式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涉及著作权纠纷由民事审判庭管辖,涉及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由经济审判庭审理。①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②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对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于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设在经济审判庭内。1996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构建大民事审判格局,重新对内设机构进行规划,原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简称“民三庭”),其他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庭的各地各级法院相继将知识产权案件重新划归民事审判庭。迄今为止,在全国尚未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的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属于民事审判庭受案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在审判组织机构设置上,长久以来,知识产权庭一直以“民事第三庭”形式存在,刚刚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民事案件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有利于审判组织之间的平稳过渡,司法体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就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而言,虽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此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且数量较少,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都属于确权纠纷,原本就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将行政案件划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身不存在任何障碍。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构成了原有诉讼体制的主体部分,确权类行政案件又是北京法院的主要受案类型,结合现行审判组织机构设置,刚刚起步的知识产权法院将民事和行政案件纳入管辖范围,是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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