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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二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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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层面来看,成立专门性审判组织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发展的趋势,但是具体采取何种审判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自然是最为理想的制度选择,当然改革成本也最高,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根据各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做出不同选择。韩国专利法院最初(自2016年1月1日以后管辖权增加民事二审案件)仅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确权案件,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施行彻底的“三审合一”模式。③与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相似,我国知识产权法院采取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合一”审判模式,但是在具体运作模式和制度设置上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3年2月,于同年7月开始正式审理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在俄罗斯法院体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二审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将以一审法院的身份运作,审理对俄罗斯专利局(包括专利局的撤销法庭“专利纠纷院”)所作决定提起的上诉。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可被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知识产权法院还将以二审上诉法院的身份运作,用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为了快速审理数量逐渐增多、专业性不断增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2004年6月制定)于2005年4月1日成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管辖范围上,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了基本一致的做法,主要审理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民事上诉案件。虽然同样施行行政与民事案件的“二审合一”模式,但是上述两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相比较,还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同时受理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民事一审案件。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是1982年在联邦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以及美国索赔法院中的上诉部门合并后建立的,是唯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的法院,相当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法院”。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体系,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法院改革法》,组建了一个新的法院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原有的12个区域性巡回区法院不同,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巡回区法院,对94个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的上诉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同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直接受理针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不服、申请有争议的案件,不服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针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专利纠纷裁决的上诉案件。①也就是说,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案范围十分广泛,但是其中并不包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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