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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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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制度
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产生适用“自动保护”原则,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但是著作权和相关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在适用“自动保护”原则的实践中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权利状态不清晰,不利于权利人,尤其是未发表或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二是交易相对方很难判断权利状态,不利于市场交易,过大的交易风险和过高的交易成本会抑制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著作权登记制度,即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该制度不影响“自动保护”原则的适用,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是确保版权交易安全、减少版权交易成本,降低版权法律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2.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在于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传播;鼓励作品的创作;创造经济效益。
在我国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最早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此外,还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基本上覆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
另外,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将于2014年将其亚太区总部由新加坡迁至北京,将有助于提升中国的版权保护意识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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