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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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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充注册商标或产品粗制滥造、坑害消费者的未注册商标该怎样处理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冒充注册商标,擅自在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和等注册标记的,或者在广告、商标说明书宣传中自称注册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加以制止,禁止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应该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一个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4条第(3)项的规定,对自己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加以处理。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其情节严重的,贵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用规定,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果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禁止其广告宣传,制止其产品在市场出售,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限期予以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
对未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的管理
未注册商标也有一个产品质量保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4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理。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其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可予以通报,以至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无使用价值的产品,予以销毁。
被处理人如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15天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怎么办
经注册的商标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当发现他人使用了已注册的商标时,就可认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而未注册的商标为他人使用时,就与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不同了。如果该“他人”的商标也未经注册,则按使用的先后,允许先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人使用。但是,如果该“他人”已将该商标抢先注册,那么首先使用的一方也就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尽管有的商标使用人信營很高,使用时间很长,但是遇到这种锴况,也只能依法“忍痛割愛”了。例如某市北冰洋食品公司的“维尔康”保健饮料商标已使用多年,为社会承认。然而该公司未曾将“维尔康进行注册,而山西省某饮料厂则于1987年9月将“维尔康进行了注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自然会无情地剥夺北冰洋食品公司对“维尔康”商标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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