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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为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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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这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这是根据《巴黎公约》所作的补充规定,主要是针对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这个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暮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
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 FERREOROCHEP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的知名度。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人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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