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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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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行为。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在规定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使用或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一定期限内(6个月之内)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以首次展出日或在国外申请日为其在我国的申请日,该日期为优先权日。需要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商标注册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
申请人通常应当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除外。
2商品符合要求
使用商标的商品一般应当为法律允许经营的商品,申请人对于该商品应当具有
3.构成要素符合要求
(1)下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3)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用权、驰名商标人的权利、姓名权、肖像权、正当竞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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