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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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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前夕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均规定,奖励科学的发明、发现,普及科学知识,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和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1950年,政务院公布《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的暂行条例》,并批准实施《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63年批准实施《商标管理条标》,并发布实施《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2年9月和1993年2月分别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订。2000年8月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加人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每一个法律都有特定的保护对象。例如,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商品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的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倡导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这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就形成国内和国际的基本体系,再加上与其它保护方法相结合就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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