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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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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均承认版权保护是与印刷术的发明及应用联系在一起的,即最初都是为了保护“出版”业为开端,然后才逐步过渡到以作品为核心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上来。为此,要想真正考证古代的版权保护,的确应当以对印刷术及印刷品的追踪为线索。
举世公认的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中,“活字印刷”术是在版权保护制度史上发挥过举足轻重作用的一项,以致于今天的人常在谈论 INTERNET网络时,只能小心翼翼地将其与活字印刷术对人类文明与进步产生的影响相类似。众所周知,活字印刷术是由宋代发明家毕昇贡献给人类的一大成果。在此之前,“雕版印刷”在中国已经相当发达。据有关入土考证,现存于英国、日本及朝鲜等地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雕版印刷品的几件物品,都出自中国,其制作时间可溯及公元8世纪初。至于雕版印刷术本身的采用,则可追溯到隋朝。
关于保护“出版物”的“法律”性措施,依中国现存文献记载,应以北宋时期为保护《九经》而下达的朝廷禁令为先。根据这一禁令,任何人想要记得印《九经》,必须先请求国子监的批准,也就是现代意义的许可。另据记载,宋代的一些出版物上还加注类似于“版权声明”的标记,其中表明“初版”为何人所为有关“不许复版”或者类似的字样,与美国《版权法》及《世界版权公约》中关于版权声明的规定在内容上非常接近。
然而,尽管这种做法确实与欧洲早期的版权保护基本上一样而且与现代版权保护制度中的某些环节也有相似之处,但却没有再进一步向前发展,像欧洲及其他国家一样,由“不许翻版”走向对作品及作者的保护,从而也就没有真正成为“版权”保护。
客观地说,中国古代确曾具备过西方国家赖以诞生版权法的技术基础,那就是雕版乃至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与应用;也曾在某一阶层的意识中产生过对文化成果的重视思想,而且这种思想的产生比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更早。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轻视文人与文化的意识,以及中国传统治国方略中固有的愚民思想及权力本位思想共同作用的结果,就使本该很早就在中国这个“文明古国”发源的法律一直未能获得高于一切的权威地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更因其与统治者的权威具有某种抵触作用而根本没有建立起来。
曾有人试图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找到专利保护制度的起源,但这种努力并没有取得成功,原因很简单,尽管中国有“四大发明”,但除这四大发明外,似乎再也找不到值得炫耀的闪光点了;就是这四大发明,尽管至今仍具有使整个世界为之动容的威力,但在当时的中国却并没有成为给发明者本人带来任何利益的武器,甚至也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荣誉。好在后人并没有否认他们的功绩。
也没有听说过欧洲有什么值得与中国的四大发明相提并论的震世之作,然而欧洲人却很早就依其发明现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与保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1911年,在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行将走到终点之前,清朝政府迫于外国的压力正式起草了《大清著作权律》,从而迈出了中国历史上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著作权的第一步。遗憾的是该法并未来得及实施即随着清王朝一起被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都颁布过知识产权法,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所限,这些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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