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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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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资产和技术商品的生产、传播、交换和分配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而只有在对技术成果知识资产的价值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后,才可能实现技术成果(商品)的有效生产、公平交换和合理分配。也只有准确界定了技术成果的价值,才谈的上对科技人员的充分激励及对其成果的有效保护。否则,所谓的科技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就只是一句空话,而广东目前却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我国对科技成果的鉴定制定过一些法规条例,但大都只是涉及成果本身的鉴定,而未涉及到主要当事人科技人员贡献的切实可操作的量化及其价值界定。在涉及相关科技成果产权的法规条例下,协调的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对作为自然人的科技人员相关的价值界定的法规却是一个空白。
(二)现行的主要评估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
现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基本上是对固定资产评估方式的移植与借用。常用的方法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其中,重置成本法的思路就是在现行市价下,重新购进与被评估资产及技术相同或相类似的全新资产所花的全部费用减去被评估资产的全部损耗,为现存资产的价值。但是由于知识和技术产品的异质性、保密性等特性,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完全相同的技术产品,甚至非常相似的也不常见。特别是在目前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一项技术在刚投入生产时和若干年后的价值差异远非会计账目中的简单折日所能充分反映。
(三)传统计划经济的激励手段已不再适应客观经济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促进科学技术发明的科技政策与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论文发表等政策。在一个封闭的环境里,这些政策在客观上曾对的科技发展起到过很大的作用。但是,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科技人员只重成果鉴定与评奖,而不重科研成果的开发与推广,且科研方向和项目与现实经济和市场的需要脱钩,使大量的成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专利权和司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自从1984年我国的专利权法颁布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及相应的各种成果鉴定与发表等措施的影响,许多科研人员的专利观念还不强。我们许多成果在没有申报专利的情况下,便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便意味着别人可以无偿的使用。我国已于2001年11月正式加入了WTO,但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尚有较大的距离。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另方面,执法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还十分匮乏。另外知识产权诉讼受理周期较长也是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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