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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裁定一个商标由两家共同使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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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市场上出现两个相似甚至相同的注册商标被两家没有任何关系的厂家同时同地使用的情况有很多,其中的原因很多,我们对此进行总结后,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历史原因。
比如商标法生效以前,不同厂家已经使用了同一商标。
(2)市场发展。
比如原来只是一个地区性的小商品的商标,后来发展成了全国性的商品,此商品上的商标,便有可能和异地一个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同时同地使用;也可能是该商标原来被用在一个商品上,后来又发展到用在了其他新商品上。
(3)企业变迁。
原来是一家企业,后来经过法定的分立程序,变成了独立的几家厂商,而这几家仍使用原有的同一个商标。
(4)商标局审查失误,或者在先商标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异议权,使得不该注册的商标被成功注册等。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律规定,共有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他们共同申请注册了同一商标,所以,他们就是同一商标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并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如果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则不符合可以获得商标权的条件,国家商标局也应不予注册。
典型案例
甲厂与乙厂处在同一个地区,生产相同的产品已经几十年了。几年前,甲厂注册了某商标,乙厂则通过与甲厂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但是,后来乙厂未经甲厂的授权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该牌商标的联合商标。甲厂认为,乙厂注册的联合商标和本厂在先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破坏该商标的显著性,所以,其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停止给乙厂注册该商标的联合商标。但是商标局审理后却作出截定,认为该商标经两家厂商的长期使用,已经使消费者能够对两家的产品包装、厂家地址等其他标志进行区分,因此核准了乙厂对该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甲厂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专家评析
案例中,乙厂在没有与甲厂协商的情况下就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因此,甲厂在得知该情况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明显表明二者之间根本没有共有商标的意愿,并且乙厂申请注册该商标与甲厂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所以,国家商标局应当进行审查,驳回乙厂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裁定两家共用一个商标后,在先商标权人为保护自己现有商标的专用权,有权向其提出异议;如果对异议的裁定仍然不服,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首先,在先商标权人可以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5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其次,异议程序是商标局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所以该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由商标局裁定。由于异议裁定的结果涉及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利益,所以,异议裁定采用两审终结制,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异议的裁定未提出不同意见,则异议裁定15天后即行生效;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栽定,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以邮戳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时间紧迫,来不及提出申请时当事人还可在限期内提出延期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延期申请的时间一般为30天,并且延期申请的申请人需交纳一定的费用。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栽定依然不服,有权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ニ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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