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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审查异议制度的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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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体现了申请者的个人意志,而商标审查体现了社会的公共意志。但商标审查毕竟属于商标注册机关的主动、单方行为,其审查难免有所疏漏,设立异议程序能够很好地弥补审查程序的疏漏,由异议申请人通过异议程序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有利于公平的实现。
从我国当前商标审查和异议的期限来看,商标审查期限现已压缩到6个月,而商标异议往往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一般需要12个月的时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则需要更长时间。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量为425.2万件,审查完成异议案件6.3万件,数量十分庞大。从效率的角度看,如何对审查异议程序进行简化已成为一项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进行必要的分析。
1.全面审查,异议前置模式
该种模式是指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申请既进行绝对理由审查,也进行相对理由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初步公告。他人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美国均采取这种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商标申请量远超美国,且美国商标采取使用取得原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出于善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恶意申请的发生。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考虑,该种模式效率较低,基于我国恶意注册数量较高的现实情形,对该种模式进行重新考量十分必要。
2.全面审查,异议后置模式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异议申请人可在商标注册公告之后提出异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这种模式。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看,该种模式将异议期置于商标注册公告之后,可以大大缩减异议所导致的商标注册期限过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恶意异议的发生。但后置的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重合,且其未能解决全面审查周期过长的问题。
3.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模式
这种模式只对商标申请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审查合格后初步公告,在异议期内,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公告。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都采取这种模式,其优点在于商标审查的效率较高,且体现了商标法的私权属性。但由于其在审查中并未对在先商标申请和商标权利进行审查,如何减少恶意注册的发生以实现公平需要通过其他配套规定加以实现。
4.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模式
这种模式只对商标申请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并将异议程序后置。德国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商标注册速度快,有利于商标权人开展经营活动。但该种模式导致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变差,容易导致恶意注册的高发,因此饱受争议,甚至被称为“最激进的效率优先于公平”15的注册模式。
对上述四种模式的取舍,我们决不能仅根据商标审查的内容就评价全面审查的效率低而绝对理由审查的效率高,也不能断言异议后置的恶意注册发生率就一定高于异议前置而失于公平。例如德国在采用“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 模式时,为解决其注册商标稳定性差的问题,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配套制度,包括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的商标混合取得模式等,发挥使用取得遏制恶意注册的最大作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分别对商标审查和异议程序进行研究,并针对其内容规定完备、高效的配套制度,以实现商标注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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