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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低俗用语关于“公共秩序”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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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的立法中,中国法和英国法均把“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的标志”规定在商标注册或使用绝对禁止的情形中。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采用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措辞,在随后《商标法》的三次修正中,该措辞依然被沿用。1883年《英国专利设计商标法》、1938年《英国商标法》的措辞是“违反法律或道德”,而1994年修订的《英国商标法》的措辞是“违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
虽然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措辞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几乎所有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对“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道德准则”、“道德风尚”等词语均未进行明确界定,有的法律文件会采取概括性解释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
中国方面,对于我国《商标法》中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中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做出了概括性解释,并列举了10种具体情形,包括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等。也有学者认为,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实际上就是取决于主流道德意识。
而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手册》也对违反“公共政策”作了概括性解释,并列举了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例如:导致公众秩序混乱的、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性行为的可能性的、与毒品或暴力相关的、具有种族或宗教歧视性的标志。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The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前局长G.H.C.Bodenhausen教授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版)适用指南》中指出,《巴黎公约》第6条之5第B款第3项所称的“违反道德”的标志可以是包含淫秽图案的标志,而“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志可以是违反国家基本法律或社会观念的标志。而在美国,有学者将违反公共道德的标志大致总结为6大类,包括:1.含有政治隐喻;2.涉及宗教标语和图像;3.具有种族、性别、性导向等身份问题;4.粗俗的性用语;5.粗俗的脏话;6.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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