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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标准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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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我国新实施《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了保护范围(参见《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截至2018年11月30日,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622件,但仅有15件注册成功(笔者根据官网统计,主要有以下单位注册了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诺基亚公司、因特尔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宝马股份有限公司、奥誓公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声音商标注册之难,不言而喻。2014年5月4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滴滴滴滴滴滴”(以下简称“QQ提示音”),申请号为“14502527”,指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通讯以及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
2014年8月24日,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腾讯公司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商评委作出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腾讯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QQ提示音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参见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203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商评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直至2018年9月27日,历时4年零5个月的腾讯声音商标案终于落下帷幕,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裁判结论适当,腾讯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商标注册(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7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分析上述声音商标注册案例,主要存在以下难题:第一,声音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如何认定?第二,声音商标使用获得显著性条件应该如何规定更合理?第三,与传统商标相比,通用性声音、功能性声音和禁用声音如何规范?第四,与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判断如何实现,怎么做更直观、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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