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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范围商标注册审查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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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笔者所知,目前各主要国家(地区)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全面审查,先异议后注册;全面审查,先注册后异议;不审查主义,先异议后注册;不审查主义,先注册后异议。这是对各主要国家(地区)审查方式从其主要特点方面进行的划分,实际上,选择同一种方式的国家,其审查制度的细节还各有特点,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本文的目的出发,这里只从制度架构的角度研究各种审查方式的主要特点,不涉及细节问题。
(一)全面审查,先异议后注册。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审查机关要依职权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不但要依职权审查是否有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而且要依职权审查是否有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二是先异议后注册,即对于审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他人可以提出异议,反对该商标注册,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注册。我国是采取此种审查方式的典型。该方式在具体设计上又有所不同。如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异议审查后作出裁定,双方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资格和理由进行了限定,规定依据相对事由提出异议的,只能是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且规定商标局不再对异议作出裁定,而直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不服的,不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只能在商标注册后向商评委申请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这种方式的优点据说是可以保证商标注册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不被混淆。其最大的缺点是缺乏效率,审查机关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可能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的商标和利害关系人自己并不认为会产生市场混淆的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但做了大量无用功,而且损害了在后申请人的商业机会。
(二)全面审查,先注册后异议。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审查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审查,审查机关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注册的理由时,即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商标核准注册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采取这种方式。日本商标法规定,在政令规定的期间内,审查官就商标注册申请未发现驳回理由时,必须作出应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登载公报发行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任何人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向专利局负责人提出注册异议。对于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不能提出不服申请①。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注册申请经审查没有应予驳回的事由(包括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即应予以核准审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公告。对于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经过异议确定的商标注册,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和理由申请评定(相当于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②。
这种方式保持了全面审查的优点,异议后置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异议前置所带来的恶意异议、注册周期冗长的问题,对于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注册周期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审查机关仍然要依职权对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的弊端,例如做无用功的问题,可能用死亡商标驳回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也都同样存在。
(三)不审查主义,先异议后注册。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审查机关只依职权审查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相对事由留给异议程序根据异议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盟多数成员国采取此种方式。《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满足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条例第37条(申请人资格)、第38条(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未被驳回的注册申请应予公告。对于申请公告,任何自然人、法人、协会等可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书面意见,特别是就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提出意见,但他们不作为当事人参加协调局的审理程序。申请公告后三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者异议被最终驳回的,商标应核准注册③。欧共体大多数成员国如法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卢森堡、比荷卢联盟等都采取只审查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先异议后注册的审查方式。
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效率高,符合私法自治理念,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审查机关做无用功,用已经死亡的商标或者在现实生活中不会发生冲突的商标驳回在后注册申请。而且,注册前异议为在先商标注册人和在先申请人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权益)免受在后商标注册侵害的机会,是目前所能够达到的公平和效率最佳平衡的审查制度。
(四)不审查主义,先注册后异议。德国采取此种方式。德国原来的异议程序设置在注册之前,1994年修法时,为了加快注册速度,改为先注册后异议。按照德国商标法规定,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要求,并且没有被根据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驳回的,即应注册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得依据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对于代理人、代表人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异议④。德国的只审查绝对事由、先注册后异议制度受到批评,主要是因为没有为在先权利人提供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机会,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但是,异议后置主要是为了使异议制度符合快速注册的要求,而且,据说该制度在德国运行良好。
此种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是我们所见的最激进的效率优先于公平的方式。该制度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高效率,但能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推广,则需要慎重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毕竟任何一种制度的有效运行,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和配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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