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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保护条件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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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未注册商标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构成要件最严格、法律效力最强的未注册商标,几乎相当于注册商标。
1.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从前述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地域范围要件。《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没有规定“在中国”的地域范围条件,其后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在中国”的地域范围条件,对该构成要件至今不存争议。二是声誉要件。1996年和1998年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均规定了“享有较高声誉”这一要件,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对此仍予保留。2009年《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首次删除了该要件,2014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也同样删除了“享有较高声誉”的要件。至今我国商标法已不再要求驰名商标具备“享有较高声誉”这一要件。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评价性条件,而驰名商标本质上并不涉及质量等级的评价,而仅仅涉及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商标认知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国商标法删除“享有较高声誉”这一商标驰名条件是可取的。三是相关公众对商标认知的广度和深度要件。随着2013年《商标法》的修正,2014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的这一要件由“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修改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单纯从字面来看,删除“广为”一词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有所降低,即对驰名商标被认知的地域范围似乎有所放宽,而将“知晓”修改为“熟知”显然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有所提高,需要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深度有所增加。然而综合来看,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驰名的地域范围为“在中国”,上述《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的字面修改仅仅意味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有所提高,即从中国相关公众知晓该未注册商标提高至中国相关公众熟知该未注册商标。
2.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获得保护,一是复制、模仿、翻译未注册驰名商标,二是存在混淆可能性。尽管该条规定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与普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比,存在“复制、模仿、翻译”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用语差异,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复制、模仿、翻译”而“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和《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普通注册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并无本质区别。
3.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未注册驰名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达到驰名程度,从而豁免注册取得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权。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不仅可以阻止他人抢注,申请宣告他人抢注的商标无效,而且可以制止他人进行混淆性使用并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与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和质押等方式利用。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公示性有所区别,即注册商标已经因注册而具有公示性,而未注册驰名商标未经登记注册从而不具有公示性。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非公示性是由其认定的个案原则决定的,即未注册驰名商标均是在商标局审查处理商标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时进行个案认定的,并不具有像注册商标审查注册那样的授权公告公示程序,因而不具有公示性。同时,根据《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7条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在原则上也仅具个案效力,难以像注册商标那样在所有商标纠纷案件中均具有同样的效力。即便如此,本文仍然认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当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必然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当事人只要履行注册申请程序就能获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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