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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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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85 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开始履行公约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但当时中国只是应外国公司的申请将个别国外品牌认定为驰名商标。直到1989 年民族品牌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商标局才首次认定国内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因此认识到驰名商标的重要价值。1990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指出“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并提出“在一定时期,可以采取民间投票,社会调查和消费者评议等办法来认定驰名商标”。因此,1991 年,由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社、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评选出了首批的十项驰名商标。此后这一评选活动开始常态化进行。
1996 年,为了将驰名商标认定纳入制度化轨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政府接受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进行主动认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强了驰名商标的影响力,使驰名商标成为企业营销的金字招牌。
而随着中国于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相一致,中国开始引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从此,中国确立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司法认定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实现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驰名商标制度回归其本来目的,即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通过驰名商标制度给予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以特殊保护。然而,未曾预料到的是,在实践中司法认定成为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条捷径。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所遵循的法律标准存在差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14 条,其中并没有具体可量化的标准,从而赋予法官在认定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则规定了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等)作为认定依据。相比于行政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标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空间更大。第二,行政认定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认定,而司法认定则由全国各地数百个中级及以上法院进行认定。一方面,各个法院的审判水平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从而在认定尺度的把握上难以做到标准统一;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司法腐败等问题,为部分难以达到商标局认定标准的企业留下了投机空间。①
因此,一部分企业无法达到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却可以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具体来说,它们或者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通过所在地法院的倾斜性照顾,或者在无法找到合适的被告以满足司法认定以存在商标侵权纠纷为前提的基本条件时,通过人为制造假案的方式来满足司法认定的要求。事实上,因为多次出现虚假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 年颁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六类常见虚假诉讼案件之一。
虽然司法认定方式为未达到行政认定标准的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提供了可能,但企业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动机是什么呢?可能包括两方面:第一,利用驰名商标提升企业自身的商誉,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二,地方政府针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激励。各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激励本地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第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高额资金奖励,各地从50 万到500 万元不等;第二,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产品采购优先,企业的宣传费用优惠,地方留成税收部分返还等。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断,通过行政和司法认定获取驰名商标的企业是存在差异的,下面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并基于实证分析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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