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商标注册中地名“其他含义”之存废

商标注册中地名“其他含义”之存废

热门标签:电话运营中心 电话销售团队 分布式呼叫中心 百度AI接口 AI人工智能 使用U盘装系统 百度更新规律 服务器配置
关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其他含义”的内涵与外延,是否就是指或包括“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即“第二含义”),法律对此未作明确界定。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认识,例如有研究者指出:“这里的‘其他含义’,是不能与商标国际保护实践中使用的‘第二含义’画等号的。一般情况下,‘其他含义’应理解为地名字面意义上所固有的非地理名称以外的含义。如重庆市的‘长寿县’,从字面上分析,‘长寿’除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外,还具有延年益寿、寿命长久之意。”(34)但也有学者主张:“地名虽然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但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获得可注册性。这实际上都是商标标识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35)同样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含义”与《商标法》第11条第2款所体现的“第二含义”到底是什么关系,就笔者观察,至少存在四种完全不一样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是将“其他含义”“第二含义”乃至于“描述性含义”视为同一意思,替换使用。如在2006年的“天涯海角”案中,法院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36)可见,该表述中的“第二含义”不具有显著性的描述性含义,但法院又刻意避免使用“描述性含义”(因为“天涯海角”一词还有“形容极远的地方”这一固有含义)和“其他含义”(因为“天涯海角”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个风景区名称,显然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二种解读是将“其他含义”扩张解释为包括经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例如,在2016年的“阿里小甄”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是由中文文字‘阿里小甄’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阿里’系我国西藏自治区所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将‘阿里小甄’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申请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西藏阿里地区或与阿里地区有某种关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强于阿里地区的第二含义,从而消除相关公众将‘阿里小甄’误认为来源于‘阿里’地区的可能性。”(37)二审法院虽然没有使用“第二含义”字眼,但又把本应由“第二含义”所指代的内涵冠以“其他含义”:“崔超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已经具有足够的知名度,从而使得其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38)
第三种解读是明确区分“其他含义”和“第二含义”。对于如果地名不具有“其他含义”,是否还需要考察其有无经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问题存在分歧: 支持者认为应当继续考察其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反对者则认为不需要也不应当。例如前述“华盛顿苹果”案中一、二审法院针锋相对的观点,此处不再赘述。(39)
第四种解读是对此采取一种模棱两可的回避态度。如前述“红河”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该地名具有明显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标识性作用。”(40)实际上,“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标识性作用”存在两种情况,即固有显著性(如该判决所指出的“在中文里‘红河’还具有‘红色的河流’的通常含义”)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即“第二含义”),而该判决并没有指明具体是哪一种情况,或者说其并没有明确排除将“其他含义”解读为包括“第二含义”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五花八门之解读的根源在于立法者没有预见到“其他含义”本身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述方式。按照形式逻辑,任何概念都应当由内涵和外延两部分构成。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外延就是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包括哪些,其适用范围有多大。(41)“其他含义”不仅没有揭示该概念的内涵,更是采用一种“否定式”排除法使得其外延也不清晰,即“有别于”地名的其他任何含义都可以解释为属于“其他含义”。与此同时,由于地名商标禁用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法官便试图通过扩大解释来修正这一不合理性,但这样做不仅犯了直接跳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而采所谓的立法原意解释的错误,更没能认清整个《商标法》第10条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范之本质。
不仅如此,一些司法裁判还刻意突破明确清楚的法律文义,直接将《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扩大解释为包括“地名本身虽无其他含义,但包含地名的商标标志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例如在2006年的“汝阳杜康”案中,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杜康’、‘汝阳’和圆环图案等设计要素组成,虽然该商标包含‘汝阳’字样,但争议商标整体上有别于‘汝阳’地名,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者误导,因此,被告关于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认定是正确的。”(42)又比如在2010年的“印象丽江”案中,法院更进一步演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应理解为通常适用于商标‘仅仅’由地名构成的情形。如果地名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之一,则该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调整的情形。对于包含有地名的商标,无论该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只要商标整体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对于产地的认知,则应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43)这种解读很快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其于2010年颁行的《授权确权意见》第4条规定:“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2017年出台的《授权确权规定》第6条更加简洁明确:“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所指情形。” 2019年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8.10条则延续了地名商标其他含义的“整体论”,并列举了三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情形: (1) 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2) 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 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可见法院限缩该条款适用空间的良苦用心。但遗憾的是,这种解释超越了法律明确清晰的字面含义,因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显然不仅适用于商标标志中只有地名的情形,也适用于商标标志中除地名外还有其他文字符号的情形。如果立法者认为地名的不可商标性仅限于前一种情形,自然会在法条中明确限定,但其并没有这么做。不仅如此,诚如前文所述,司法机关似乎误读了《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真正功能与目的。创设该条款并不是为了对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考察,而是把地名视为政治符号,强调和保护其神圣性和不可私有化。因此,即使包含地名的商标标志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依然因其使用了地名而违背了《商标法》第10条所体现的“公序良俗”原则,由此便阻却了其仍可适用《商标法》第11条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法院的解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却值得商榷。毕竟司法的功能在于适用既有规则,而不是创造新的规范。有学者强调指出:“当法律文本清晰而又明白时,法官应当坚决地遵循它的字面含义,绝对不要通过诉诸法官个人认定的制定法目的、立法者或者起草者的意图或理解、公共价值和准则或者一般的衡平而赋予文本其他含义。”(4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先生也特别提醒:“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不仅系统治人民的工具,同时亦在约束统治行为,使其不致侵及人民之基本权利,法律解释之客观性,有助于此项法律之安定与公平,法学者对此锲而不舍,实此之故”;(45)“典型的解释方法,是先依文义解释,而后再继以论理解释……故如法文之文义明确,无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仅能为文义解释,自不待言。”(46) 故此,在《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适用上,出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无法通过法院的解释来消除,而只能诉诸修法,即删除该条款。

标签:潜江 四平 阿坝 日照 十堰 湘西 青岛 晋城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商标注册中地名“其他含义”之存废》,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商标注册中地名“其他含义”之存废》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