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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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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是一个大词。⑦作为一个内涵及外延不明确的概念,“恶意”的界定并不存在统一的方法,以下考量因素仅作参考,具体应该根据“恶意注册”的不同类型以及个案情况加以判断。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构成“恶意注册”的基础。在上述六种“恶意注册”的情形中,除了“非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大规模注册”外,其他“恶意注册”行为必须满足这一条件。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从另一角度看,注册商标均具有一定可区分性,一般不容易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另外,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恶意”重要体现的原因在于,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完全是一个全新的商标,何来“恶意”之有?需要强调的是,“恶意”是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的统一,尽管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恶意”的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仅存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并不足以直接推定构成“恶意”。
(二)商标或在先权利的知名度
所谓商标知名度,指的是商标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周知程度。⑧知名度并非“恶意”判断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在上述六种“恶意注册”的情形中,只有“抢注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已注册商标”以及“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抢注行为”对商标知名度有所要求,在其他“恶意注册”类型中则不是必须的。具体而言,“抢注驰名商标”要求商标必须达到驰名的程度,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已注册商标”以及“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抢注行为”而言,商标必须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即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就“抢注知名人物姓名”而言,该人物需在其所处领域具有很大影响力,是该领域的象征。在其他类型中,尽管知名度不是必备条件,但对“恶意”的认定具有辅助作用,可视为加重情节。
(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
此处的明知或应知是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其申请的商标与第三方已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明知或应知判断“恶意注册”的重要考量因素,除了“非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大规模注册”外,其他“恶意注册”行为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关于明知或应知的判断,欧盟《商标审理指南》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方法:如果双方存在业务关系,那么可以推定是明知;如果双方处于相关的行业,则能够说明是应知;如果使用的时间越长,越能判定构成已知。⑨需要强调的是,明知或应知在“恶意”的判断往往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其他因素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需要结合商品的类似性进行判断。若商品之间越类似,构成“恶意”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商品不类似,但如果是以后可能涉及的领域,也可以推定构成“恶意”。但是,如果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甚至达到驰名的程度,即便商品不类似,也能够推定存在“恶意”。
(四)出于不正当的意图
不正当的意图属于申请人的主观内心状态,一般都会体现于客观行为中,是在客观行为之上进行判断的主观事实。不正当的意图是“恶意”判断中最核心的因素,所有“恶意注册”行为都具备不正当的意图,或者能够从其客观表现中推断出不正当意图,否则不构成“恶意注册”。在商标实践中,不正当意图及其表现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类:第一,是否有“搭便车”的意图,主要表现为攀附驰名(有一定影响)商标商誉或他人在先权益;第二,是否有阻止第三方进入市场的意图,主要表现为明知或应知在先权利人准备进入新市场而进行的阻碍行为;第三,是否有试图故意延长不使用期限的意图,主要表现为为了规避无效宣告和不使用撤销制度而重复注册的行为;第四,是否有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主要表现为无使用目的的大规模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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