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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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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立法上主要有《商标立法89/104/EEC指令》,这部指令的第5条的(a)、(b)两项内容和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7条(1)、(2)内容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如果商标、商品均相同的情况下不考虑混淆可能性直接判定侵权。当上述两者有一个不同,而有一个相同时则考虑近似性的基础上,再考虑商标混淆可能性。因此需要解释商标混淆可能性和近似性的关系。欧盟的这个指令是欧盟有关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法律制度[5],欧盟的指令中规定了应当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一些相关近似概念进行解释。明确了商标混淆可能性在判断商标侵权案件的地位。
欧盟的商标指令是从各国商标法实践而来,英国是根据“近似性+混淆可能性”的立法模式,还有一些国家采用“近似性+联想”的立法标准。而在欧盟的指令当中,将混淆的定义概括为两种立法的综合体,也就是强调这种混淆时要包括通过对标识近似性产生联想后的混淆。实际上《欧共体条约》的28、29条是对商品流动的保护、第30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是建立欧共体商标法的基础。欧盟的指令第10条对判断商标混淆的标准予以确定,这也是其直接根据,相似性作为混淆判定的基础,而混淆可能性作为一种限定条件。欧盟商标的指令可以作为一种综合了各国判定因素的统一性标准。
所以,这种标准无法达到很高的水准,假如对法律条文解释的过于苛刻,该法令则将发生对市场的排斥现象。欧盟对商标法令立法原因是基于第10条,主要是对表侵权的标准进行了规制,也是对近似性、混淆可能性两者的联系的规定。其立法缘由解释为:由于商标的这种可识别性和指示性特征,在出现相同、相近的商标和商品、服务相同的情况,这种规制具有绝对性。由于对商标的规制还有关于商标、商品近似、类似的情况,由于应当对和混淆可能性相联系的概念进行解释,由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依托于各种因素,尤其是依托于商标的广度、知名度、易混淆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
那么,根据欧盟商标法令的演进过程以及第10条的主要内容,欧盟这种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因素可以解释为:商标和商品的相似可以作为判别基准条件。混淆可能性是对其的限定。商标保护绝对性特征跟两个因素相关,其一是商标完全相同,其二是商品完全一致。而与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没有关系。这种保护是基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因此,商标保护范围也非常明确。但是如果商品或者商标有一个不相同而只是相似,这种保护的绝对性就消失了,因为保护范围已经扩大。但是为了防止这种扩大导致权力边界的不清晰,所以理应当对商标权的肆意扩张进行限制。欧盟的商标指令中规定了当商标、商品近似时,增加了混淆可能性的限定,使得这种权利边界比较明晰,同时可以对权利肆意扩大产生抑制,更好的促进商标的使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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