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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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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分割
按照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时其所欲分割的商标是否已被核准注册,商标分割可以区分为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分割和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分割是指在商标申请未获核准注册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请求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分割。分割后以原注册申请日为各分割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应按分割件数交纳规费。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商标分割,有利于申请人根据商标审查结果灵活处置自己的权利,将一件商标申请中不同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分开,使得符合核准注册条件的商标及时获得注册。
从比较法的视野观之,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分割主要在商标被部分驳回、商标被部分要求补正、商标被部分异议的情形下得到广泛应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第7条详细规定了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进行商标分割的条件及法律效果。申请人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对是否允许该商标的注册作出决定前请求分割,亦可以在该决定被异议或者上诉的任何程序期间请求分割。分割完成后,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和优先权依然及于被分割后的各个部分;《日本商标法》第10条亦允许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进行商标分割,只不过将其可提出申请的时间范围严格限定在商标的审查、复审、再审期间或者对商标注册审查被驳回的裁决提起诉讼时;西方国家在商标立法中普遍未对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允许商标分割的具体情形做出明确列举。其中,《德国商标法》第40条仅指出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分割声明的方式,对其声明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分割;而《英国商标法》第41条在阐明了申请人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有权请求商标分割的同时,将其具体适用情形和适用目的交由细则进行规定。
(二)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
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是指在商标申请已获得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标分割申请书,请求就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分割。对于分割后的商标,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发给商标注册证,并重新编定商标注册号。与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的分割不同,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往往伴随着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移转。申言之,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的分割关注的是使符合核准注册条件的商标及时获得商标权,从而将其置于《商标法》的保护之下;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则关注的是如何为后续可能发生的权利移转提供便利,从而有效实现商标的交换价值。在商标权的财产属性日益得到重视,对商标权的保护也趋向财产化的当下,允许商标权人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进行分割无疑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
从比较法的视野观之,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主要在商标部分转让、部分许可或者设定质押、部分续展的情形下广泛应用,有时也在商标部分争议、部分宣告无效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情形下应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第7条明确规定了“注册的分解”。该条文允许商标权人在第三方就注册的有效性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任何争议的程序期间,以及自己就商标主管机关针对该争议作出的决定进行任何上诉期间提出商标分割申请。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中的“但书条款”亦表明,如果缔约国法律允许第三方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则缔约方可以排除“注册分解”的适用。整体上看,《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对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保有较为审慎的态度,这种态度可能与其旨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有关商标方面的行政程序有关;《日本商标法》第24条则允许商标权人对其采用“一标多类”方式注册的商标进行部分转让时,依照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进行分割;《德国商标法》第46条强调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分割声明的方式,对其声明中所指的商品或者服务予以分割注册,原注册商标上的在先权利和权利瑕疵均及于已分割注册的每一部分。与《日本商标法》不同,《德国商标法》对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并未规定具体适用情形。此外,《英国商标法》第46条和第47条指出,对于商标权人通过“一标多类”方式注册的商标,在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时,如果撤销理由(无效理由)仅及于该商标所指向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撤销(无效)的范围也应以仅以这些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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