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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淡化制度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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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是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以及1998年的修订版自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已被废止)。2001年《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上,同时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同类商品上,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该法条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开始与世界接轨。但是,该法条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为“容易导致混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为“误导公众”,并且当时的立法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的具体含义并未进行专门解释,因此学界认为2001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并未突破混淆理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9条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其中对“误导公众”一词的解释之立法精神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当然因为该解释中用到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表述而被一些学者认为该解释的理论基础依然是混淆理论,但是由于后文的“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这些表述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中的反淡化理论描述如出一辙而被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意味着我国已经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
事实上,早在法释[2009]3号出台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已经采纳了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精神。如在2006年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有如下叙述:被告六易公司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行为结果,弱化了原告所享有的“冰轮”驰名商标价值和合法的独占优势,减少了原告利用其“冰轮”驰名商标的营销商机,损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在2005年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许会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官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西裤上对‘摸错门’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虽然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对该西裤的来源产生混淆,但会误导公众,使公众产生联想”,“同时该行为使公众对‘摸错门’商标与餐饮业之间独特联系的认识予以淡化,造成该商标对公众吸引力的降低”,“即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混淆,该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被告的商业性使用而被削弱、淡化”。法释[2009]3号第9条其实是对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并采纳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一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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