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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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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虽然不能得到与注册商标同样的法律保护,但市场存在的事物,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作为观念性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所以也应当予以适当的关注。因此在现有商标法体系和立法的基础上,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完善。
第一,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如德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既可以通过注册的途径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而获得,但这种使用必须是公众将商标与使用者连接起来的使用,简单的没有得到公众承认的使用,是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商标权的。葡萄牙的工业产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使用尚未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六个月内享有申请的优先权。美国仍然保留了使用原则,根据普通法,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采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商标权。美国商标法来源于普通法中的“假冒诉讼”,即法律禁止假冒别人的商品出售。只有经过使用的商标才能通过假冒诉讼获得保护,因而获得一种商标上的权利。1988年美国商标法修订以后,根据新法的立法精神,实际使用和意图使用都符合使用原则的要求。市场经营者只要具有真诚使用某一商标的意图,主要通过自己的经营来争取市场和消费者,就可以申请联邦商标注册。我国仅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六个月之内可以享有优先权。我国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使用原则,规定首先使用的人,也应享有优先权,将它与中国的注册制度结合起来。第二,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直接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评价经营行为是否承认和维护市场规则、尊重竞争对手,有效填补《商标法》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显然未注册商标也属于合法民事权益的范围。所以仅靠一部法律对商标进行保护,肯定会有漏洞,现实中需要多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规制,共同构成对权利保护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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