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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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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我国是后一种方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了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余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中小企业没有认识到商标品牌的重要性,多侧重于生产加工环节,热衷于上规模、扩生产、铺摊子,对商标作用、品牌等无形资产,概念模糊,缺乏长远发展眼光和规划。这样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就有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分。而生产经营者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大都使用未注册商标,在理论上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所以,法律也应对未注册商标体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国家对商标使用人如何行使权利的尊重,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自治原则。
由于我国商标立法中绝大多数的法律条款都是围绕着注册商标来规定的,且商标法过于强调保护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后,方可享有专用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规定容易使人将商标权等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2014年商标法修订后,承认了对几种特殊的未注册情形进行保护,但大部分未注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注册商标使用权是一项依法存在的民事权利,它虽然不能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相平等,但也不能忽视任何一种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存在。
未注册商标在实际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就要求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法律必须不断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予以完善,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所要求的。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贸组织也有相关的规定。第15条对两种最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却无法制止个别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已经使用但恶意抢先注册的行为,不正当利用该商标已经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甚至胁迫他人花钱购买其注册的商标,损害正当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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