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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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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应该既符合法律、政策、规章规范的一般原理、原则,又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管理工作必须有具体目标、任务,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的是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项基础工作,这项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能有效实施,因此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负责此项工作的机关、计划、方式和步骤以及具体要求。既要规定相应机关提供宣传教育的责任,也要规定干部、职工有计划地接受宣传教育的责任,做到教与学都能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有系统地进行。同时还要建立知识产权和技术合同两方面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调入与调出、离退休人员的知识产权宣传等制度。

(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之前,管理者和研究、开发者之间应以一定方式(书面协议或规章)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包括管理者应明确管理责任,研究开发者应明确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系统的利用、知识产权归属关系、知识产权保密等事项。

应对研究开发的技术资料或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文献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在论证技术方案和制定项目研究与开发计划时,应提交有关知识产权的分析报告。

建立研究开发者活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详尽记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

建立及时审查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中及其各项研究开发成果是否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本单位技术成果权益被他人侵害的管理制度。

建立研究开发活动所涉及的资料、档案、记录和其他信息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的管理制度。

在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研究开发情况以及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地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有关领导机构作出汇报,并将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技术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行加密管理。

(三)委托合作成果的管理

委托或受委托开发以及合作开发是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在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所采用的两种基本形式。

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既包括作为开发目的的技术成果,也包括非目的性技术成果,譬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和部分技术成果,还包括委托关系结束后一方继续进行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避免由于错误认为委托人出钱开发技术,已付给开发者相关酬劳,技术成果当然归委托人而导致技术成果可能归对方所有,特别要避免因未约定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而导致的双方争议。

作为合作关系,也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为双方共有的,也要明确以何种方式共有,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使用方式进行约定。这里的使用方式是指,是共同将技术成果用于生产过程,还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技术。除了委托、合作关系中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之外,在委托或合作关系的建立上,也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特别要求在提供涉及本单位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时,应当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或人员作出分析、审查和决定。

至于委托或合作关系中的技术成果归属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一种是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作出相关规定;另一种是通过该管理制度中有关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的条款予以规定。

(四)职务成果管理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已对职务与非职务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著作等成果的归属关系作了明确界定,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无需再作规定,但应依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职务成果应由本单位科技开发部门与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管理。科技开发部门主要负责技术成果的具体使用,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预测。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分析预测报告有充分的说服力,譬如报告说明这一使用行为将造成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的流失或知识产权权益的减损,应赋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否定这一使用的“权利”并明确相应责任。对于单位职工的非职务成果,由于它也是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可资利用的资源之一,所以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关制度,譬如,建立本单位职工非职务成果登记制度等。

(五)技术成果转让的管理

对于本单位职务成果的转让,应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审查制度以及集体讨论制度,应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转让报告的基础上,由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领导会同相应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知识产权转让决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之后再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加盖法人印章。

(六)专利权的管理

专利权是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应以《专利法》为建章依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专利战略方案,并明确工作计划和战略方案实施的具体步骤。 .

各项研究与开发成果都应由研究与开发者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一同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论证。通过论证认为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成果,应由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和材料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由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决定相应成果及资料公开与否及公开方式,决定技术鉴定会召开与否及召开方式。

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应规定由专人进行管理,妥善保管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办理相关行政规费和手续,并由专人收集与该项技术成果有关的专利或非专利信息,及时掌握技术动态,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他人已就同一主题提出了专利申请或他人实施的技术可能或已经损害了本单位的专利技术权益,以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依规定程序建议单位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譬如向专利局陈述意见;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要求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要求有关机关制止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侵权索赔诉求等。并规定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注重到国外申请专利,恰当选择国别和专利类型,及时掌握外国的专利信息。

(七)商标权的管理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商标管理办法,主要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明确规定本单位商标主管部门应分析与本单位产品相关的市场情况,进行商品及市场预测,并了解各个相同和相近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商标信息,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

明确规定由本单位商标主管部门提出商标设计方案、准备商标申请文件,并建立商标审查制度,以避免形成侵权商标,避免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避免使用违反他国禁忌习惯的商标,避免使用易与他人商标混同的商标,避免使用影响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形象的商标。

本单位商标管理部门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结合本单位的商标战略和实际情况,恰当选择商品类别和商标类别进行国际或区域注册。

本单位商标管理部门应做好商标规费的缴纳工作、商标续展工作以及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以确保商标权益与企业信誉不受损害。

商标管理部门应密切注意市场上、新闻媒体上是否存在本单位注册商标被人误用或冒用或商标权益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作出汇报,向商标管理局陈述意见,向侵权人主张处理权利,及时制止误用或冒用行为。

(八)著作权及计算机软件成果权的管理

著作权管理主要涉及科学技术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管理。

对于科学技术论文的发表,应遵循不影响正常的科研工作、不损害单位的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

对于凡属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的不予公开的技术信息,不得以科研论文形式发表。

凡属由该部门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技术资料,不得在科研论文中涉及或披露。

有关职务技术成果的科研论文的写作,应由单位或课题小组统一安排,其他不相关人或相关个人不得以课题组的名义或课题组成员的名义或个人名义私自发表与技术实质有关的科研论文。

职务作品的使用方式应由本单位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并做好职务作品的登记工作,这既包括本单位著作权管理部门向著作权登记机关及时进行职务作品著作权登记;也包括本单位内部职务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属于职务作品的,设计者应向本单位著作权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并由该部门统一到著作权登记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

建立本单位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并及时向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建立本单位软件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禁止未经允许的下载或复制活动,及时对本单位的软件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并及时纠正非法复制、非法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九)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管理

无论是商业秘密还是技术秘密,最重要而有效的保护方式便是自我保护,因此,应及时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特殊的保密和使用制度。

建立详尽描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档案,以免造成其实质内容的流失。

编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密级,对高密级的文件资料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凡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及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和研讨会,应公开的信息及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为未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方可向外公开

另外,还应设立对外业务谈判和接待参观人员,建立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十)技术合同的管理

技术合同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也是当事人技术权益获得法律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合同关系成就之前,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会同独立的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一方面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如财产状况、信誉状况及资格状况等;另一方面进行技术状况调查,如技术本身的特性(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否已经获得专利,是否有独立的专利支配权利,是否进行过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期限是否已近届满等。

在合同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会同独立的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与技术人员共同草拟,并经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领导审查之后方可形成技术合同文本。

在技术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应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领导参加。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本单位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建立阶段性和终期执行情况检查和汇报制度,并建立技术合同管理责任制,即除合同责任外,对单位合同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通过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其责任,做到合同责任有技术合同可依、管理责任有管理制度可依。

(十一)档案工作与保密工作

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自我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门别类建立知识产权系列档案并规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确定档案管理负责机关和责任人员,划定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这一范围主要包括科研资料、各种记录材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软件资料等。

明确规定研究开发人员认真填写工程记录簿,并在工程结束前妥善保管工程记录簿,在工程结束后及时向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送交工程记录簿。

明确规定档案密级,规定档案查阅办法,填写档案查阅记录。为了保证档案的详实性,应要求研究与开发小组或其他机关工作小组在工作计划中安排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归类等提交档案前的工作,并建立档案签收制度,对于档案材料内容和形式残缺不全的,应要求相关人补正充实。

建立微机网络的加密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变动应及时变更密码或设定密码。

有条件的单位应成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主管保密工作,审定档案密级,审批查阅资格,负责保密监督。

(十二)成果奖励管理

充分体现国家科技制度中科技奖励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使本单位职工能积极争取国家、各部委及地方的各类奖项;另一方面应明确制定本单位技术成果及其他成果的奖励制度,具体规定奖励的对象、范围、形式、要求以及奖励的办法。

奖励的对象主要是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成果权归属本单位的其他临时受聘人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人员。

奖励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奖、技术改进奖、技术发明奖、专利成果奖、合理化建议奖、设计方案奖、计算机软件奖、科研论文奖、成果转化奖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成就奖等。

申请获得“技术创新奖”“技术改进奖”“技术发明奖”的技术成果应是对本单位的科技进步产生了积极效果;“合理化建议奖”应是对本单位的管理、研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市场各环节上提出了具有科学性、适用性的技术性方案并产生了良好的客观效果;“专利成果奖”应是已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专利技术成果;“设计方案奖”应是获奖者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并有效地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环节;“计算机软件奖”的计算机软件应是由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优先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的有价值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科研论文奖”应要求申请奖励的科研论文在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准确真实地反映了科研新成就(新理论、新概念等)、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程序等)、新动向;“成果转化奖”要求技术成果得到了有效转化,为本单位或社会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对于本单位来说,主要应根据技术成果转让收人和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两部分收人情况决定给奖及给奖形式和等级。

奖励的形式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神奖励,如表扬、表彰、授予称号、记入单位志等;二是物质奖励,如奖金、住房、交通、物品等;三是情事奖励,这类奖既非单纯的精神奖励,又非简单的物质奖励,如解决子女就业、解决配偶调动、出外度假、进修学习等。

明确科技成果奖励的具体办法,包括个人申报制度、专家评估制度、听取意见制度、集体评选制度、公开结果制度和定期异议制度等。

(十三)各种规费的管理

规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证书费、代理费、专利权维持费、商标注册费、续展费、软件登记费等,还包括仲裁与诉讼费用。

属于职务成果的所有规费应该由单位财务统一支付并计人单位研究成本、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建立独立账簿以反映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单项成本,为制定企事业单位修改调整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十四)技术引进和输出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管理

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应由单位统一制定引进或输出计划,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引进或输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同时提出消化、吸收和引进方案。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应由单位统一作出计划和安排,禁止单位职工以个人名义进行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中,成果归属管理办法应同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管理办法相同,各项资料应及时交由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十五)技术成果利益传承管理

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对于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属职工自己享有的部分,当该职工去世以后,应规定可由其配偶、子女享有;因创造了职务知识产权而应获得的各种物质奖励及部分情事奖励亦应由其配偶、子女享有。

(十六)知识产权信息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的信息管理既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也涉及到企业外部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保密和利用。

就企业内部来说,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管理制度的设置、技术资料的保密和归档、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转等都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容。

就企业外部来说,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主要是:建立企业与外部环境沟通的信息网络,建立信息管理部门、制定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搜集、整理、分析企业外部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产权情报,包括相关的科技发展信息、其他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知识产权立法动态信息等,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进一步说,无论是涉及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都需要利用借助信息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等手段。这些手段既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构成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主要环节,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建立大型、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由大型企业或相关部门提供合作与帮助。

(十七)知识产权资产管理

主要包括资产的登记造册、投资、经营、评估,还包括防止资产的流失等,将在本章第六节具体谈到。

纠纷的处理:

当本单位职工因知识产权管理而与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生争议时,既可向单位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争议,也可向本单位上级机关申诉;对于本单位与单位之外其他人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或向有关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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