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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控制权配置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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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许多银行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资金放贷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缘于对风险的担忧。由此,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发挥,进而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有效实施。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在我国各地纷纷起步和发展,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风险防范政策来诱导银行的贷款取向,如各省市推行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优惠政策,但实际执行情况十分不理想,银行的大部分资金仍然投向了国有企业或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和项目[1]。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依然是融资难问题。实践表明,给予企业补贴的风险配置政策并未切实解决银行对风险的控制。与一般信贷风险相比,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等一系列风险。银行放贷后,对事后风险的不可预测和控制是其畏惧贷款的根本原因。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由给予企业补贴改为对放贷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最近,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调研起草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采取以政府对放贷银行进行补偿的形式,激励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以此帮助中小企业克服融资“烦恼”。其具体办法是,从中小企业专项扶助资金中“划出一块”,由省、市、县财政配套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给予风险贷款的补偿。试点首先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进行,待时机成熟后再在全省金融系统内推开。补偿的比例初步确定为银行发放贷款数目的0.5%左右。这种做法改变了以往政府部门一般以贴息的方式支持需贷款的中小企业,而是先行给予银行直接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银行的部分风险,可以扩大受惠中小企业的范围,不失为一种改进的办法。

由对企业补贴改为对银行补贴,这种风险配置转移政策是否有效地改变了银行的贷款偏好?经济学分析表明,由于市场主体交易的经济人特性,每一主体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假设既适用于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亦适用于政府政策的制定。政府在制定涉及各关联主体利益的政策时,必须对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取向加以考量。各主体利益最大化行为取向的关键在于对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亦即对风险与收益的衡量。而且这种利益主体行为取向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中,往往根据关联利益主体行为的变化而变化,表明了政策对利益主体的行为诱导甚至强制,要达到对各利益主体风险与收益的均衡,绝非政策这一单一变量简单改变的结果,而是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利益主体的经济人特性会因不当的制度而使对策行为走向反面。如对企业实施救济性保护补贴可能导致银行不予贷款的行为。如果其对策行为最终使政策保护弱者的功能不能实现,那么该政策的推行就会毫无意义。正如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提倡的一样,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必须考量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即考虑总的效果[2]。政策有效诱导的根本在于符合各关联利益主体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

风险防范的根本在于风险控制权的赋予。因此,对风险的配置亦是对权利的配置。有学者曾对关联利益主体的权利配置状况进行了研究,认为公权机构由于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表现为信息获取不足、经济分析缺乏、利益保护的简单化处理等,而往往进行了不当的权利配置,可能对被保护人、被规制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产生不好的行为生态,从而导致对交易双方及影响主体都不利的结局[3]。

交易模式影响利益关联及其程度,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行为选择。在政府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前提下,给予创新型中小企业一定的补贴,可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减轻银行对风险的担忧,使中小企业最终获得银行的贷款。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企业来说,科技创新风险源于企业技术实力、内部经营管理、市场预测与开发等十分复杂的综合因素,政府的补贴既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资金匮乏的问题,更未减轻任何科技创新风险;对银行来说,政府补贴诱导银行贷款的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银行如果不予贷款,企业因资金缺乏不能运转或运转后失败的风险都与银行无关。此时,银行与企业不具有利益关联。如果银行选择贷款,此时,银行与企业有高度的利益关联关系。如若企业运转成功,巨大的科技创新收益首先为企业享有,科技进步带来社会进步,进而使社会间接受益,银行只是据此获取贷款收益,成为利益获取的最后排序者;如若企业运转失败,风险首先由企业、银行共担,银行又成为风险排序的最大承担者。权利倾斜性配置一般会遭致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这会使制度绩效大大下降,并可能使制度的实施结果走向干预者预期的反面[3]。在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性诱导行为中,该原理同样适用。权利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利益,利益必须与风险结合考量。实践表明,政府给予中小企业补贴并未改变银行的贷款偏好,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中,如果必须放贷,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银行更倾向于背景、实力雄厚的企业,这正是其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而这种行为选择恰恰违背了政府实施补贴的初衷。因此,政府应该以考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度为依据进行合理的风险配置。

同样,将对企业的补贴改为对银行的补贴,其目的在于使银行获得贷款激励,从而改变银行的贷款偏好,但能否改变其贷款偏好实质上依然取决于银行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一是银行贷款风险一开始只是表现为虚拟意义上的,即企业如果运转成功,银行便不存在实际损失而无需获得补贴。如果企业运转失败带来实际上的损失,对银行的补贴能否一定程度上抵消风险可能还有待实践检验;二是在风险尚未确知的情况下,先行给予银行补贴,可能会出现银行与企业合谋而成为无风险的潜在受益人的情况。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时政府可对信息弱势方采取一定的利益激励从而减少不对称,以促成其交易的实现。对贷款银行来说,由于对受贷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信息获取不足,由政府给予其一定的补贴,也许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激励其放贷。但这种补贴激励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银行抵御风险仍是问题。此外,还存在受贷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市场预测、市场运作等更为复杂的风险。当补贴能够无监管地轻易获得,而双方对未来复杂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时,这种激励措施又可能扭曲双方的交易行为而使之走向同谋共利。正如有学者分析指出的:无代价或少代价地获取收益无疑于天上掉馅饼,是很多人所欲的,必定存在受益人扩大现象,受益主体可能会作出不利于社会的选择,从而使假设的受益者不同于实际的受益者[3]。由于银行只需给予中小企业贷款即可获得补贴,如果政府既不能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更无企业贷款实施及创新成果验证方面的规定,就可能出现双方以虚假科技创新活动为名而合谋分享政府补贴的行为。因此,权利配置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要根据影响利益主体关联度的若干复杂因素综合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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