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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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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受著作权人,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发生,从原始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了部分著作权的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著作权的部分权利可以与作者分离,转移到他人手中。通过著作权转移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就是继受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原有著作权合法存在为前提。

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的区别有两点:首先,原始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而继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则是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的。其次,原始著作权人可以永远享有其著作权的人身权;继受著作权人只能取得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完整取得著作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继受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此处所说的合同,包括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情况?

著作权既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自然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在付出相应的对价后,就可以获得部分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在取得著作权后,就变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继受主体。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遵循财产权利移转的一般规则而发生移转。例如,设立公司时,以著作权出资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公司取得;以著作权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合伙人共有;著作权中还可以依《担保法》规定设定权利质权,在实现权利质权时,受让人可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除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假如委托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的话,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二)因继承而取得著作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在公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根据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但人身权利则不能继承:由于法律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因而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在这段时间内,继承人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成为著作权法律关

(三)因遗蹭、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其他公民的单方法律行为。此概念中的合法财产就包括著作财产权。当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时,就成为继受著作权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当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而成为死者著作财产权的受赠人时,也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资格。

(四)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转移。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应当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依法律的规定获得了著作财产权,成为继受著作权人。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购买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或作为受赠人、受遗赠人接受著作权人赠与的著作财产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当然,《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是否妥当,不无讨论的余地。首先,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下,虽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显然自然人也可能取得该法人或组织(例如合伙)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此情形下,自然不能机械地适用《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使著作权归国家所有。其次,即使出现了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财产权利无人承受的情形,由于著作权在性质上不同于物权,使其提前进入公有领域也未必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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