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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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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人受利益的驱动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获得奖金和报酬。具体标准是: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50元;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所得利润纳税后的0.5%。2%,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所得利润纳税后的0.050A~O.2%;如果是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支付的报酬是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的5%~10%。应当讲,上述奖酬标准是比较低的。然而,就连按上述标准的下限支付的奖酬往往也不能落实,致使付出了高强度智力劳动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取得其应获得的物质利益。相反,非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自己。这样,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而言,由于划为职务与非职务的不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取得的收益相差悬殊。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驱动使发明者设法将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

2.发明人所属单位方面的原因

属于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单位的负责人缺乏基本的专利知识,不懂得专利的基本作用,当发明人要求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时,便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地满足了发明人的要求。

二是单位的经营状况暂时不景气,难以为申请专利筹措到专门的经费,因而当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创造并希望单位申请专利时,单位往往以缺乏经费为由予以拒绝,有的单位则同意发明人以个人名义申请非职务专利。

三是单位对发明创造活动疏于管理,不知何人何时完成了什么发明创造,从而使某些发明人有机可乘,利用时间差或流动之机,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当然,由于智力劳动的个体性,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管理难度确实较大。

3.法律规定中的不完善

《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至少在三个方面需要改进:

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划分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执行起来很困难,从而导致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在判断某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易发生纠纷。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专利纠纷中,50%属于这类纠纷,①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的规定,过于刚性、缺乏柔性,即职务的只能归单位,非职务的则归发明人。但有的发明创造虽然与职务有关,但与发明人的业务素质、努力程度、个人的物质消耗等有很大关系。在付出了巨大的智力劳动和物质代价的情况下,发明人往往不愿将该发明创造划归为职务发明创造,事实上这样做确实也不合理;而如果划归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则又违法。因此,如果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与单位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则这个问题即可解决。

三是对于恶意将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的行为没有处罚方面的规定。②明知是职务发明创造,没有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却有意申请非职务专利,即使其行为被披露,最坏的结果无非是真正有申请权的人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调处程序将申请权(或专利权)归于真正的主人,恶意申请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就是说,恶意将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几乎没有什么风险,这正是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行为大量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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